首例!“红头文件”助推燃气企业垄断被查处,庭院管网不得由燃气企业垄断!附案例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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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发改委的工作效率太高!12月13日,公号刚发布了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等三部委印发的《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提出清理范围和重点,并给出了明确的截止时间。话音未落,黑龙江省物价局就动手了,对全省市(地)、县的燃气管道入户安装市场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查处一批涉嫌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这也是首例对“红头文件”助推燃气企业垄断进行查处。同时,我们也关注到,国家发改委网站最近几天已经集中发布了14起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案例!一场新的整顿风暴正在来临!
文 / 徐士林
相关链接:
1、【重磅】政府排除限制竞争政策大清理 国家发改委给出截止时间!
2、【法规】燃气管道工程不得地域保护应放开竞争!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特许经营权!(五部委联合发布,附《公平竞争制度实施细则》全文与答记者问)
4、【深度】义乌:红头文件主导垄断燃气管网建设?(涉嫌助推公用企业限制竞争)
近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了部分地区燃气相关管理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发布文件支持地方燃气企业垄断居民燃气安装市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调查曝光。
2017年10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五部委联合发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文件明确,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2017年12月,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等三部委印发《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提出清理范围和重点,包括清理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等。
黑龙江省物价局对全省市(地)、县的燃气管道入户安装市场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发现牡丹江市城乡建设局等三部门、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甘南县人民政府、肇源县人民政府涉嫌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黑龙江省物价局于2017年7月开始,对上述市(县)人民政府、部门及天然气入户安装相关企业开展了调查。
经查证,上述市(县)人民政府、部门分别以特许经营协议、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和政策性文件等形式,限定了建设开发单位只能与燃气企业签订协议,由燃气企业对管道燃气入户安装工程进行设计、安装,剥夺了建设开发单位自主选择的权利,以及其他具有燃气管道建设资质的公司的公平竞争权,排除和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让本应开放的天然气入户安装市场形成了独家垄断经营的格局,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择“价”选择,更无法择“优”选择施工单位,不利于安全领域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阻碍了相关市场的正常竞争和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条款。上述市(县)人民政府、部门的特许经营协议、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相关内容和政策性文件,管道燃气入户安装工程设计、安装企业进行了指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附件:燃气主管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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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主管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典型案例 | ||||||
时间 | 来源 | 地区 | 性质 | 名称 | 违法行为 | 处理结果 |
2017年10月 | 物价部门调查摸底 | 黑龙江 | 政府主管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 肇源县环保局发文支持英联燃气公司垄断居民燃气安装市场 | 2010年7月24日,肇源县建设环境保护局(其物业管理职能后转至肇源县物业办负责)与北京亿英联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肇源县英联燃气有限公司为其子公司)签订了《肇源县城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协议》协议中3.5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肇源县城市规划区域内燃气管网及居民用户、公建用户、商业用户和工业用户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与经营管理及CNG汽车加气”将肇源县城市规划区域内燃气管网及居民用户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权授予了肇源县英联燃气有限公司。2013年7月3日,肇源县物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新开楼盘安装管道燃气的通知》(源物办发[2013]20号),将此文件发至燃气公司及开发建筑企业,要求“英联燃气公司保证建筑主体工程与管道燃气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与英联公司协商售楼时向业主收取”“望各开发建设单位立即与英联燃气公司取得联系,抓紧安装天然气管道”。按照协议及文件的规定,肇源县英联燃气有限公司通过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天然气配套合同》,再通过招投标与中标的建筑安装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今年中标企业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实施了肇源县内居民小区燃气管道设计、施工安装工程,执行了上述协议和文件规定。 | 经2017年10月14日县物业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该文件撤销并废止不再具有效力。今后所有新建小区庭院内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由开发单位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单位承建。 |
2017年9月 | 物价部门调查摸底 | 黑龙江 | 政府主管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 绥芬河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支持奥德燃气垄断居民燃气安装市场排除竞争 | 2009年12月17日,绥芬河市人民政府与山东奥德燃气有限公司签订了《城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协议》。2013年6月21日《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第25次)(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议定事项”中第一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居住建筑必须设计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并与供水、供电、通讯等配套设施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工程项目开工之前必须与燃气企业签订燃气管道施工合同,否则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第二条“已开工建设现未竣工投入使用的居住建筑建设单位必须在竣工前与燃气企业签订燃气安装施工合同,并抓紧施工,否则工程不准交工投入使用”、第三条“新建居住建筑管道设计、安装施工由燃气企业投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终身负责维修”。按照该会议纪要规定,绥芬河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与绥芬河市区内房地产开发建制企业分别签订了《城市居民管道燃气室内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执行了该会议纪要的规定。 | 2017年9月6日,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召开第9次常务会议,废止了2013年第25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决定加大城市燃气管道建设力度,所有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建筑必须安装燃气管道设施,与具有相应资质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燃气管道施工合同,确保城市燃气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和安全。 |
2017年7月 | 物价部门调查摸底 | 黑龙江 | 政府主管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 甘南县政府发文支持巨能燃气垄断居民燃气安装市场 | 2013年5月17日,甘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居住建筑燃气配套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13]22号)文件规定,一是2013年及以后新开工建设的居住建筑必须安装燃气配套设施……二是燃气配套设施建设的设计、施工由黑龙江蓝天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实施,安装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不得向购房户和回迁户额外收取任何费用。按照该文件规定,黑龙江省蓝天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铺设了部分城市二级管网后,与甘南县巨能燃气有限公司签订了《甘南县城区燃气运营及管道维护管理合同》,将甘南县城区的燃气支管路的建设、居民住户入户安装、日常运营及维护管理权利交给甘南县巨能燃气有限公司,甘南县巨能燃气有限公司实施了居民住户燃气管道入户安装工程的设计施工,执行了该文件的规定。 | 2017年7月25日,甘南县政府废止了甘政发[2013]22号文件,责成县住建部门结合该县实际制定整顿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相关文件,县物价局对同类情况进行清查。甘南县政府要求严格按照《甘南县政府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对全县所有涉企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
2017年3月 | 物价部门调查摸底 | 黑龙江 | 政府主管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 牡丹江市三部门滥用行政权利发文支持中燃垄断居民燃气安装市场 | 2016年3月17日,牡丹江市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价监督管理局联合发文《关于贯彻落实省<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牡建联发〔2016〕1号),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获得施工许可证后,及时与牡丹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牡丹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等有关事项,并抓好工程施工进度、安全、质量管理”。该市城乡建设局将文件发至各开发企业和燃气公司,依据此文件牡丹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各开发企业签订《居民燃气入户合同》取得设计施工权,牡丹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再通过招标,与中燃宏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中燃宏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责设计施工,执行了该文件的规定。 | 2017年3月17日,该市三部门联合废止了《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牧建联发[2016]1号)文件。2017年7月9日该市三部门又联合下发了补充通知,对(牧建联发[2017]4号)文件进行修改完善。 |
2017年9月 | 物价部门调查摸底 | 湖北 | 政府主管部门滥用行政权力违规收费 | 监利县户外广告和燃气路灯管理局扩大范围收取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案 | 经查,2015年1月至2017年4月期间,监利县户外广告和燃气路灯管理局违反《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1994〕057号)文件规定,扩大范围向不属于广告牌占道范围的临街门店招牌按200元至3000元不等的标准收取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构成《湖北省价格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违法收费行为。违规收费418500元。 | 2017年,监利县价格主管部门没收其无法清退的违法所得144800元,并处以违规收费金额一倍的罚款418500元。 |
(来源: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网站、湖北省物价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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